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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八届三次委员《关于完善城市流浪动物救助体系的提案》(101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次数:717

宁秀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市流浪动物救助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已于2015年8月31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成立了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13个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成立犬类管理大队,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居民养犬应遵守的义务,其中包含了强制办证制度、强制免疫制度及居民养犬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各类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大力开展市民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收容所指定对外开放日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市民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及《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养犬只。同时,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组织召开座谈会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养犬管理相关法律进行宣传,全面提升犬主自律意识,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二、加强收容管理工作

我市犬只收容所已建设完毕,共建设犬舍51间,收容所容量300只。设置小型犬饲养区、大型犬饲养区和隔离区,研究制定了盘锦市犬只收容所管理制度,完善了收容所内的犬只接收、转移、免疫、饲养、领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全具备集中饲养犬只的功能。

三、加强养犬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需办理养犬登记、缴纳养犬管理费,申请犬牌、犬证,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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