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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安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安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35号)的要求,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各省直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审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安行政审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请条件
    1.《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
    2.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认缴证明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认缴证明相关材料。
    3.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审查情况说明
   (1)户籍地为辽宁省内的。由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民警通过公安网对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身份审查,出具无被刑事处罚、无劳动教养、无收容教育、无强制隔离戒毒及非网上逃犯、非省部级重点上访人员等记录情况说明,并附带下载打印当日公安网审查网页记录(以下简称“自然人审查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审查民警签字。
    (2)非辽宁省户籍的。需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自然人审查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有审查民警签字。
    4.公司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彩印件及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出具的“自然人审查情况说明”;出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组织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本人签字并按指印。
    5.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三名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的,须另拟任副总经理2名。
    (2)军队工作经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并已退役复员的,由原部队或市级以上政府复转军人安置机构出具证明,并同时出具转业、退伍证书。
    (3)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政法系统公务员正常退休、离职(公安机关离职、退休民警(未满三年的),须出具退休证等正常离职证明,还须提供由市级公安机关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到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的证明材料)。
    (4)治安保卫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职务(须提供由市级政府和市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系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证明材料及政府文件复印件);工作经验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还须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原单位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5)保安经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工作经验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还须出具原单位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彩印件并由本人签字并按指印。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安服务公司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原则上应当表述为“保安”或“保安服务”。
    7.组织机构图表
完整表明公司组织架构,包括下属分支机构及所属保安服务、教育培训、装备服装、督察监督等各个部门名称及负责人名单。
    8.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公司或分公司住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沈阳、大连500平米以上(含500平米)、其他市300平米以上(含300平米)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不得分开设置,房屋性质应当为经营性用房(非居住民宅),使用权至少三年以上。
须提供房屋照片;房屋性质为自有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证;为租用房屋的须提供租房合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须全部共有产权人签字)及租房发票原件及彩印件。
    9.公司章程及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
    10.《保安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外省保安服务公司跨省在辽宁省内提供保安服务的,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备案。
    二、涉外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基本申请条件”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境外人员的,须提供所属国家和地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国内公证机关翻译中文公证)、5年以上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三、申请材料变更
    (一)取消保安服务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136号部长令)中“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条款项顺延”的要求,取消保安服务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注册资金实缴改认缴,申请人无需提供验资报告,需提供注册资本认缴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变更辽宁省户籍的保安服务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开具方式
由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变更为户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出具“自然人审查情况说明”。
    (三)增加申请办公场所面积
原“保安服务公司及分公司住所100平米以上的申请条件”变更为沈阳、大连500平米以上(含500平米)、其他市300平米以上(含300平米)的办公用房。
    (四)取消部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无需再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2.财务人员、律师材料;
    3.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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