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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6年第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应对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按时供油

20171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二、保障油品质量

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规范油品标示

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油、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92号汽油(V),0号车用柴油(V)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有效监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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