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 发布日期: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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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填报单位:治安支队(公章)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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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市县同权 | |||||||||
2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8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9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4月2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8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3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5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8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9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1 | 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2 | 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3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4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5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6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7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
38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9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10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0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10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七条生产 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1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10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2 | 对违反《国旗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3 | 对违反《国旗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4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9月14日颁布)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5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9月14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6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9月14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7 |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
48 |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
49 |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
50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1987年11月10日颁布)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
51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5日颁布)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2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5日颁布)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3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5日颁布)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4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5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6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7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8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9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0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 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 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 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 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 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 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 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 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 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 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25号,2012年12月3日颁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
公民、法人 | 收缴应当在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内。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5号,2007年8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作出取缔决定后,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一条一款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公民、法人 | 收缴应当在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内。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一条二款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务,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上缴国库。 |
公民、法人 | 追缴应当在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内。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公民、法人 |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公民、法人 | 传唤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出发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
公民、法人 | 在符合传唤违法嫌疑人的有关规定前提下,确认醉酒人酒醒后,立即解除约束。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公民、法人 |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行政法规】《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立即强带离。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1992年5月12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 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 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 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
公民、法人 | 立即强带离。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1992年5月12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 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 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 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
公民、法人 | 立即强带离。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1992年5月12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 《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 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 |
公民、法人 | 不予以拘留的,强行遣回原地。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3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颁布) 第四条 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公民、法人 | 劳动教养已取消。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4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颁布) 第四条 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公民、法人 |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5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颁布) 第四条 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6 | 扣留枪支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公民、法人 |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7 | 对枪支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8 | 娱乐场所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9 | 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修正)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80 | 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
公民、法人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81 | 刻制印章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范性文件】《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3]21号) 第一条第三项 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第三条第二项 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
公民、法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82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2月24日辽政发[1988]16号文件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2011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须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
公民、法人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83 | 责令具结悔过 | 其他行政权力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1992年6月16日颁布) 第二十八 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
84 | 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
85 |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86 |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87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公民、法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88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5日予以修改) | 公民、法人 | 即办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89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6日予以修改) | 公民、法人 | 即办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90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6日予以修改) | 公民、法人 | 即办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9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92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93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94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 | 即办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95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 | 即办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96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 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市县同权 | |||||||||
97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公民、法人 | 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 不收费 | 市县同权 | |||||||||
98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市县同权 | |||||||||
99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市县同权 | |||||||||
100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 即办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10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 即办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10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2月24日辽政发[1988]16号文件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2011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 | 公民、法人 | 告知承诺即办,不选择告知承诺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10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 | 告知承诺即办,不选择告知承诺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104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公民、法人 | 即办 | 《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经批准饲养一只犬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管理费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纳管理费300元;经批准饲养多只犬的,第二只起第一年每只犬交纳管理费800元,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5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饲养的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1000元。 养犬人在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所养犬只做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出具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公安机关凭绝育证明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
县级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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