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 发布日期: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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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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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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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七条 |
公民、法人 | 即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即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 | 对枪支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现场检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 | 娱乐场所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现场检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 | 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修正) 第六条 | 公民、法人 | 现场检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6 | 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1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7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
公民、法人 | 1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 公民 | 1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职权 | ||||||
9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15 | 对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 | 对违反《辽宁省禁毒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规章】《辽宁省禁毒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2005年2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 | 对违反《辽宁省禁毒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规章】《辽宁省禁毒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2005年2月28日颁布)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8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规章】《辽宁省禁毒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2005年2月28日颁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 | 对企事业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内保分局 | 无 |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9月1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第十二条 |
无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6号,2007年6月16日颁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无 | 无 | 公民、法人 | 即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 | 对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内保分局 | 无 |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9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 无 |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 无 | 无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
23 | 对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内保分局 | 无 |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9月13日颁布) 第十九条 | 无 |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颁布) 第十七条 | 无 | 无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
24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5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6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28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9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0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七 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1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八 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2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3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34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一个检车周期之内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5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6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7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38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9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0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颁布) 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1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2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3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4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5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08年10月1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6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08年10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7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8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49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0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九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1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08年10月1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2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53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54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55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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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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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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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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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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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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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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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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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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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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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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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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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内保分局 |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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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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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9年4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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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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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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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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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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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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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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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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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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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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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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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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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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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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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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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7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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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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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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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颁布)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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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8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5颁布)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9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9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92 | 对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93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94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未上报 | |||||
95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96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97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98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99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0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1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2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3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4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4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5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6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7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8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09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1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2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3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4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颁布) 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5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7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8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19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1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2 | 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3 | 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4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5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6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7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28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
129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0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10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1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10年3月16日颁布)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2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10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3 | 对违反《国旗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颁布)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4 | 对违反《国旗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10月1日颁布)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5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9月14日颁布)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6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9月14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7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9月14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8 |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05年4月1日颁布)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39 |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05年4月1日颁布)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0 |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1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1987年11月10日颁布)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2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5日颁布) 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3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5日颁布) 第八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4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5日颁布) 第九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5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6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7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8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6年5月1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49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6年5月17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0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1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2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3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4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 |
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157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8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59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0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1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2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3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4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5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6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7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8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69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0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1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七条、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2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八条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3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九条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4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十条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5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6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7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8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79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180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181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182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183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184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185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186 | 对违反互联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 第八条、第十条 、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87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88 | 对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网络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89 | 对未按规定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0 | 对未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并留存网络日志少于六个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1 | 对未按规定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2 | 对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3 | 对建设关键基础设施违反“三同步”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4 |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5 | 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考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6 | 对未按规定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7 | 对未按规定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8 | 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保密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199 |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 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0 | 对设置恶意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1 | 对未对网络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2 | 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未按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其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3 | 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擅自终止为网络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4 | 对未按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5 | 对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6 | 对违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7 | 对违规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8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09 | 对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0 | 对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1 | 对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2 |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3 |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4 | 对未按规定履行违法信息管控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5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6 | 对未按要求对违法信息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7 | 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8 |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19 |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0 |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当场处罚;适用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1 | 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六条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公安共有职权 | ||||||
222 | 对违反《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3 | 对违反《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颁布)第一百零五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4 | 对违反《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5 | 对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相关证据的扣押和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 | 即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颁布)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
公民、法人 | 立即强制撤离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颁布)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九十二条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九十二条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 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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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 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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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 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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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 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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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颁布)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 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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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 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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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 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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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 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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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收缴应当在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内。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3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5号,2007年8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 | 作出取缔决定后,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3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一条一款 | 公民、法人 | 收缴应当在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内。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一条二款 | 公民、法人 | 追缴应当在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内。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收容教育制度已废止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传唤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出发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在符合传唤违法嫌疑人的有关规定前提下,确认醉酒人酒醒后,立即解除约束。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立即强带离。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立即强带离。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1992年5月12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立即强带离。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1992年5月12日颁布)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不予以拘留的,强行遣回原地。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49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颁布) 第四条 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公民、法人 | 劳动教养已取消。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50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颁布) 第四条 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公民、法人 | 收容教育制度已废止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51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颁布) 第四条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52 | 扣留枪支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53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行政确认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公民、法人 | 立等可取 | 不收费 | |||||||
254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行政确认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
公民、法人 | 立等可取 | 不收费 | |||||||
255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行政确认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 一 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式样附后,各地自行印制)。“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
公民、法人 | 立等可取 | 不收费 | |||||||
256 | 户口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 | 1、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颁布)中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2、注销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颁布)中第八条 |
1、出生登记: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公通[2012]183号)第一项;2、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公通[2012]183号)第六项 | 公民、法人 | 当日办结 | 不收费 | 派出所职权 | |||||
257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受理,省厅审批发证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民、法人 | 5日 | 不收费 | |||||||
258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受理,省厅审批发证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民、法人 | 5日 | 不收费 | |||||||
259 | 保安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受理,省厅审批发证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民、法人 | 5日 | 不收费 | |||||||
260 |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受理,省厅审批发证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公民、法人 | 7日 | 保安员证收费标准及依据:80元。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保安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17]86号)规定:“保安员考试实践环节体能测试收费标准由每人40元调整至每人30元。保安员理论考试收费标准按辽价发[2016]32号文件‘每人每科除考务费标准之外不超过50元’的规定自行确定。对初次考试(测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补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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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
262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颁布)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263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路,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64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颁布)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65 | 特殊家庭困难赴香港1年多次探亲签注审批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地方性法规】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二章第三条(一)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 公民、法人 | 签注立等可取 | 市级职权 | ||||||||
26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公民 | 2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267 | 接入国际互联网备案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3天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68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备案和工作监督 | 盘锦市公安局 | 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行政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5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269 | 对全市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内保分局 | 无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12月1日颁布)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无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6号,2007年6月16日颁布)第二条 | 《辽宁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辽委办发【2008】17号2008年5月4日第十条、 《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1〕71号 |
无 | 公民、法人 | 即日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0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九条 | 公民 | 当时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10元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1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八条 | 公民 | 当时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 | 市级职权 | |||||||
272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八十条 | 公民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3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 公民 | 当时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驾驶证工本10元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4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二条 | 公民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5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 公民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6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公民 | 当时 | 收费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7)145号] 收费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4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80元 | 市级职权 | |||||||
277 |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9月12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当时 | 不收费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78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 公民 | 当时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 | 市级职权 | |||||||
279 | 保安服务管理备案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起颁布)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3日 | 不收费 | ||||||||
280 | 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起颁布) 第三条 |
公民、法人 | 全年 | 不收费 | ||||||||
28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调解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条 | 公民、法人 | 符合现场调解条件的,现场调解;一般行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不收费 | 市县同权 | |||||||
282 | 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批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283 | 刻制印章审核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范性文件】《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3]21号)第一条第三项 第三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市级职权 | |||||||
284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2月24日辽政发[1988]16号文件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2011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第四条 | 公民、法人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职权 | |||||||
285 | 责令具结悔过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1992年6月16日颁布)第二十八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
286 | 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分)局 | 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三条 | 公民、法人 | 无规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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