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盘山公安成功破获一起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
- 发布日期: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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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剔除涉黄“毒瘤”,净化社会风气。近日,盘山县公安局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由市局治安支队指导和县局各警种部门的通力协作下,经过缜密侦察、精准布控、重拳出击,成功捣毁1个卖淫嫖娼窝点,抓获涉黄人员8人。
2023年5月31日,盘山县公安局接到盘锦市公安局指令: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洗浴中心有容留、介绍妇女卖淫行为。在市局统一指挥下,盘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前往侦查,经过摸排、布控,于当晚20时,对该洗浴中心突击查处,将该洗浴内楼层经理、服务员,包括“技师”在内的6名可疑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经审讯,其中楼层经理高某、失足妇女时某、何某3名嫌疑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此次行动,共捣毁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窝点1处,抓获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嫌疑人1人,失足妇女2人,通过深挖扩大战果另抓获失足妇女1人,嫖娼人员4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讲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
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是危害社会风气的毒瘤,警方始终坚持对“涉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加大对辖区“涉黄”场所整治力度,同时希望市民群众积极拨打110举报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警民携手积极营造和谐稳定、健康文明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