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野生动物案
- 发布日期: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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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平安护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在全国公安机关夏夜治安巡查宣防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期间,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广辟线索来源,强化攻坚力度,严厉打击各项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兴隆台公安分局食药侦大队破获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野生动物案,抓获嫌疑人1名。
7月7日,食药侦大队在辖区张某家中查获疑似玳瑁的标本,经询问,得知张某在网上花费1万元购买玳瑁标本。经查,玳瑁是海龟科属于爬行动物,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属于极危保护等级,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