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安局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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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主要申请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1 | 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一)基本材料 1.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3.父母不是户主的,需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在《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签字。 4.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或通过录制视频、现场视频连线等方式确认。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 |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养父母同时到派出所或通过录制视频、现场视频连线等方式确认。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 |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死亡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缴销)。 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3.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及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正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4 | 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参军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非本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5 | 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一)基本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出国(境)定居情况等)。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2.定居国(境)外的,提供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 3.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提供有效外国护照、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 4.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供批准退籍证明。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6 | 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户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2.户内其他成员持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户主同意办理视频或与户主现场视频连线等方式确认。 |
居民身份证 |
7 | 户口准迁证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户口准迁证丢失且户口尚未迁出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派出所办理补发(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未丢失的,需一并交还公安机关)。 2.户口准迁证第三联丢失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派出所办理补发。 |
居民身份证 |
8 | 户口迁移证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迁出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 居民身份证 |
9 | 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往外省(区、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0 |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往外省(区、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准迁证或毕业证。 2.迁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等超大城市的,需提供拟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相关材料(迁回原籍的除外)。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1 | 城镇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夫妻投靠: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3.其他亲属关系投靠:被投靠人及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2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现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的)。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
居民户口簿 |
13 | 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4 | 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5 | 购房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6 | 租房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租房协议、租住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 2.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的声明材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7 | 集体户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一)社区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录(聘)用或调转手续。 (二)大学生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学生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单位集体户落户 1. 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8 | 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9 | 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0 | 引进人才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 2.申请人为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资格证。 3.申请人为国内高校在校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国内职业院校在校生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在校就读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在城镇合法所有权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 2.在城镇租赁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提供租房协议、租住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材料。 3.在城镇亲属朋友家庭户登记户口的,提供亲属朋友家庭户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材料。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1 | 投资(纳税)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2 | 随军家属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部队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3.军人一方驻军证明、与随迁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3 | 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夫妻投靠: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3.其他亲属关系投靠:被投靠人及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九条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即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二)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25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九条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即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二)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26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
27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请表,回答有关询问提交下列材料: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证明。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证明材料。 | 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
28 |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本人申请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或经批准应邀赴台的省部级以上人员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 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
29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证明;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
30 |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规范第一章“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五、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须按照有关规定政策规定出具相关材料。六、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需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
31 | 外国人居留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外国人护照、体检证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 体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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