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自制气动力铅弹枪,拘!
- 发布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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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爆无小事,民安重泰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很多军事发烧友对于枪械等各种军品相当迷恋,有这样的爱好无可厚非,但千万不能“越界”。
近日,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得到线索,辖区居民刘某手中持有自制气动力铅弹枪,大队民警立即前往其家中将刘某抓获,并查获一把自制气枪。
经查,刘某系枪械爱好者,自2022年起在网络上分多次购买气枪配件并在家里将气枪配件组装成完整的气枪。
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顺藤摸瓜发现贺某、赵某、潘某也曾持有自制气动力铅弹枪,侦办民警立即前往上述人员家中将其抓捕归案,分别在贺某与潘某家中搜获一把自制气枪。
目前,刘某已移交大洼派出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贺某、赵某、潘某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说法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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