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盘山公安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 发布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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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些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想方设法赖着不给,法院判决后仍拒不履行,且在执行阶段转移财产。近日,盘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破获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2023年12月27日,盘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盘山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线索:在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李某作为被执行公司法人未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接到盘山县人民法院案件移交后,盘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的公司在执行期间将银行账户下的相关款项进行转移,逃避法院执行工作。2024年2月22日12时许,办案民警经过工作开展,成功在高升镇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警方提示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企图通过“躲赖逃”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心存侥幸、规避执行,终将自食其果,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