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区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6-05-14浏览次数:713

《关于盘锦市区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范养犬行为,强化城市精细化治理效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优化便民服务举措,我市拟推行市区养犬登记免费政策。市公安局代拟了《关于盘锦市区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6月12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通讯地址: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11号)

电子邮箱:pjga110@163.com

关于盘锦市区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办理养犬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及相关规定

盘锦市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费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三十日内,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登记、年度审验并领取犬牌。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斜侧面站立,两寸)。

三、其他事项

盘山县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