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安局关于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给予奖励的通告
盘锦市公安局关于举报涉及烟花爆竹
违法犯罪线索给予奖励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火灾爆炸事故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盘锦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发现以下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未取得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流动摊点,以及通过互联网、物流快递等渠道非法销售的行为;
(三)在居民住宅、闲置厂房、仓库等非专用场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未经许可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或利用客运车辆、私家车等夹带托运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的,根据线索价值、案件性质及贡献大小,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元至5000元现金奖励。公安机关承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举报电话0427-2682192;
(二)信函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11号,邮编:124010),信封请注明“烟花爆竹举报”字样;
(三)现场举报:直接到就近公安派出所或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当面举报。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对于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帮助毁灭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由盘锦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盘锦市公安局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