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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
机关职能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结合本地行政区域实际,研究制定全市公安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及时向省公安厅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向下级公安机关传达省公安厅和市政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本市特大刑事案件和跨县(市)、区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处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五)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依法管理我市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管理、监督消防工作,贯彻落实消防法规的各项措施。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承担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组织实施对来我市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以及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的方案、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市公安人员培训教育、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协管县公安局领导干部。
(十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我市监督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查处、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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