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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常见发票犯罪案件证据规格(试行)

发布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1201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办理发票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证据规格。

2.本证据规格可作为办理发票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指导之用,各地公安机关应结合案侦工作实际参照适用。

3.本证据规格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与制售、持有假发票有关的4个罪名:

(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4.公安机关在办理发票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5.证明发票犯罪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发票犯罪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发票犯罪行为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经公安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在案卷中对证据来源等情况予以说明。其中,关于发票真伪的鉴定结论,应当由税务机关出具。

7.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8.勘验、检查和搜查笔录,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制作。

9.案件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时,所取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均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

(3)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规格

1.主观方面证据

(1)相关物证、书证。如:伪造、变造、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使用的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防伪专用品,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制章,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复制设备、印刷胶片,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

(2)相关证人证言。如: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如: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通过上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2.客观方面证据

(1)收集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包括使用印刷、复制、描绘、拓印等方法伪造发票底纹水印、专用纸张、荧光油墨、防伪拓印号、防伪标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制章等;

(2)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

(3)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数量等;

(5)涉案共犯、知情人等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实及具体过程;

(6)如果存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7)证实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规格

1.主观方面证据

(1)相关物证、书证。主要包括:伪造、擅自制造、出售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伪造的发票监制章,伪造发票的印刷、复制设备、印刷胶片等;

(2)相关的证人证言。主要包括: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包括:是否明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是违法行为,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通过上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主观故意。

2.客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包括:伪造的发票,印刷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的发票,或虽经批准私自超量、超范围印制的发票;

(2)非法制造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如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及其他专用品等;

(3)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等;对擅自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收集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并与其实际生产的发票及防伪专用品进行核对,查清超量、超范围生产的数量,并对相关的印刷设备、工具等物证拍照固定;

(4)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价格、数量等;

(6)涉案共犯、知情人、目击人等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事实及具体过程;

(7)如果存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8)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证据规格

1.主观方面证据

(1)相关物证书证。如: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的发票,伪造、擅自制造发票所使用的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防伪专用品,伪造、擅自制造发票所使用的印刷设备、印刷胶片,伪造的发票监制章等;

(2)相关的证人证言。如: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通过上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倒卖非法制造发票的主观故意。

2.客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包括:非法制造的发票,印刷发票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的发票,或者虽经批准私自超量、超范围印制的发票;

(2)非法制造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如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及其他专用品等;

(3)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等;对擅自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收集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并对相关的印刷设备、工具等物证进行拍照固定;

(4)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价格、数量等;

(6)涉案共犯、知情人等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有关事实及具体过程;

(7)如果存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8)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五、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证据规格

1.主观方面证据

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持有的是假发票,并且实施了持有、使用假发票等行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对明知的认定,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材料:

(1)假发票的特征与税务部门公告的同种发票的防伪特征存在明显差异,比如制作粗糙、裁切不规则、颜色偏差、税务监制章图案模糊等;

(2)犯罪嫌疑人藏匿、携带、保管发票的方式、处所隐蔽或者反常;

(3)其他可以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材料。

2.客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持有伪造的发票,包括:非法制造的发票,印刷发票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的发票,或者虽经批准私自超量、超范围印制的发票;

(2)犯罪嫌疑人关于持有假发票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假发票来源,藏匿地点等具体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3)通过邮寄、托运、托带等手段持有的,应调取相关的邮寄和托运凭证;

(4)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涉案共犯、知情人、目击人等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持有假发票的有关事实及具体过程;

(5)如果存在持有假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6)证实犯罪嫌疑人持有假发票的其他证据。

六、附则

1.公安机关收集、审查证据应当依法、客观、全面、充分、及时。同时应当注意:

(1)本证据规格中的犯罪手法和证据项无法列举穷尽,实际发生的案件各有不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和审查证据。本证据规格没有列举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罪与非罪,或能证明犯罪情节,核实其他证据的,也应当收集。

(2)实际办理案件时,只要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及量刑情节,并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即可,不要求将本证据规格列举的证据收集完全。

2.本证据规格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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