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top_img.png

关于盘锦市犬类管理的几个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6-01-19 浏览次数:1039

文章来源:治安支队 责任编辑:侯晓宇

作者:佚名

一、请问: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何设定和规定的?
答: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为《规定》和《办法》)中明确规定,养犬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由畜牧兽医部门统一组织狂犬病免疫,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同时,根据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种类详见《规定》或《办法》)。单位因工作需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


二、请问:办理证件的流程是什么流程?
答: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养犬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犬只3张二寸蓝底照片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缴纳管理费,派出所开具免疫单据,养犬人携犬和免疫单据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疾病疫控机构鉴别犬只种类,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完毕后,免疫单位为犬只开具《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携免疫证明返回派出所领取犬证和犬。《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到派出所对《养犬登记证》进行年检,并再次为犬只进行免疫。

三、请问:其中收取的费用有何用途?
答:其实这个问题是重点,大家都很关心,有很多人不了解这个养犬管理费的用途。养犬管理费包括犬只的防疫费用(进口疫苗)、日常管理费用(包括违规养犬行为检查,流浪犬的捕犬工具等费用)、犬只收容所的费用(包括违规收容犬只和流浪犬的饲养费用、免疫费用)及其他因犬类管理工作产生的费用等。
这里要强调一下,政府建立犬只收容所,是为了收容被遗弃、走失、流浪及没收的犬只。这意味着流浪在大街小巷的狗即将有“家”了。收容所将对犬只进行检疫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假设你的狗不慎走失了,今后可向犬只收容所咨询

四、请问:个人或者志愿者收养的多只流浪狗或者达到一定数量的犬只留检所可以吗?应该怎么办?
答:志愿者可将流浪犬送到犬只收容所,原则上志愿者不能私自收养繁殖。我们欢迎志愿者今后到犬只收容所进行志愿服务。允许居民饲养多只犬,但要按照《办法》办理犬牌犬证,但是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或者私自进行犬只交易活动,是不允许的。

五、请问: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的区分是怎么划的?禁止区域的有那些?违反了将有什么处罚吗?
答: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设置犬只养殖、交易场所;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只和烈性犬除诊疗、免疫等原因,不得带入重点区域。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由市公安局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最后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来讲,重点管理区主要是指主城区和人员密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则是指郊区和农村地区。对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生产区,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餐饮、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禁犬进入的公共场所的,公安机关警告无效的,予以没收犬只。

六、请问:如果不按照规定在重点区域办理犬证犬牌的规定呢?
答: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按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控制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违反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其实《养犬登记证》可以变相的说是给犬主人一个财产证明,怎么证明犬是你的?只有《养犬登记证》,才能证明,没有《养犬登记证》,都视为流浪犬处理,有了《养犬登记证》丢失了也可以去收养所这寻找认领,其实《养犬登记证》对养犬主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东西。没收的同时就是犬主被剥夺饲养犬的一切权利,同时该犬只视为为无犬主,可以任何人去认领。

七、请问:还有关于养犬登记和养犬行为的其他说明的吗?
答:《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遗失,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笼。携犬外出,要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对死亡犬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此我们重点说明的是,此次部门的成立是有15家单位联合组成的 ,所以每家都自己的职责工作,公安只是牵头单位,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大家民生问题,创建文明城,建设新滨海城市做一份力量。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17 ICP备案序号:辽ICP 备2022012100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18号

联系电话:0427-2682063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