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相关情况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7-08
- 浏览次数:388
公 告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管理,根据七届市政府第139次业务会议纪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就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所称外埠机动车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2、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第四阶段(含)以上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检验有效期内的二手车,予以办理迁入手续。
3、办理转入我市登记的外埠机动车,必须在我市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污染物排放检验必须严格标准,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
4、此意见自2016年7月8日起执行,至国家、省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止。
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7月8日
信息来源:交警支队
上一篇:
信息系统定级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