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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告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商务部12号令)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以下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特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至车管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2017年2月24日

2017年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6171台.xls

信息来源: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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