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01702220001号
- 发布日期: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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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编号:201702220001
您所有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和号牌种类见附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在我支队辖区存在未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规定,当事人请于15日内携带本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到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邮政分所违法处罚窗口或登录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处理。(http://ln.122.gov.cn/)
备注:
1、机动车具体违法行为详情请登录辽宁省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ln.122.gov.cn/查询。
2、机动车非现场处罚地点
①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2号
②盘锦市兴隆台区林丰路惠丰商网3-4号
③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华锦宾馆对过
④盘锦市兴隆台区锦星花园小区4区10-5商网
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2017年2月22日
信息来源:盘锦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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