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饲养大型犬的建议》(56号)答复
尊敬的高磊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饲养大型犬的建议》我们已收悉,现就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涉及公安机关工作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已于2015年8月31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成立了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局等15个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管理支队成立犬类管理大队,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居民养犬应遵守的义务,其中包含了强制办证制度、强制免疫制度及居民养犬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各类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措施。目前,我市正在修建犬只收容所,建成后,将对我市城区内的流浪犬、无证犬、强制收容的犬只进行集中收容饲养,净化我市养犬环境。
下一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将加大对犬只的管理力度,加强宣传,强化落实,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公安局
2019年5月14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17 ICP备案序号:辽ICP 备2022012100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18号
联系电话:0427-268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