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八届三次委员《关于市民文明养犬的建议》(104号)答复
胡忠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市民文明养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已于2015年8月31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成立了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13个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成立犬类管理大队,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一、加大涉犬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者《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1)警告,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二)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未按规定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五)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
(六)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携犬出户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3)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七)遗弃、虐待犬只。养犬人遗弃、虐待饲养犬只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加强养犬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饲养犬只应进行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费,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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