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top_img.png

市政协八届三次委员《关于加强网吧、酒吧等场所管理 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的提案》(080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2979

王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吧、酒吧等场所管理 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深入法律宣传
    充分发挥社区民警人熟地熟的优势,积极组织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内的网吧、酒吧、电子游戏厅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未成年人进入这些营业场所的情况,同时积极联合文化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营业场所的守法经营意识,广泛营造未成年人自觉抵制进入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的良好氛围。
    二、相关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3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第31条规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第55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盘锦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7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17 ICP备案序号:辽ICP 备2022012100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18号

联系电话:0427-2682063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