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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盘锦市养犬重点管理区是盘锦市城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及人口聚集的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饲养犬只。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束牵引带,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携带除法定工作犬之外的犬只到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

四、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和依法承担其它经济损失。
    五、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        

六、依据《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七、依据《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在道路两侧、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500元罚款;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0元罚款。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街道、社区、物业、保安公司和广大志愿者要积极行动起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盘锦市精神文明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城市管理

建设指导委员会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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