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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0-10 浏览次数: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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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管理建议(第101号的答复

王宝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逐年增长,它快速灵活、方便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极大的便利了群众生产生活但电动自行车在路面忽视交通安全,无序行驶、存在一定的的交通安全问题一是干扰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秩序、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加剧了路面交通拥堵,影响了道路通行能力;三是给道路交通管理增加了管理难度。为此,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依法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整治,截至今年5月份,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1.6万余起。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管理,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联管共治电动自行车源头。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技术参数复杂多样,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多数部件产品属性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其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撞击防护等性能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公安交部门将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车型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市场监管、工信部门,深挖根源、延伸治理,严格追究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建立长效联合监管机制,严格依法消除源头隐患。

二、逐步推行国标电动自行车。目前,我市已经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领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临时号牌。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遍布城乡、基数较大,涉及群体众多,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稳妥解决,严防引发社会矛盾。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对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省公安厅下发的《推进全省快递外卖配送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全市快递外卖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对新增配送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要一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配送车辆,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要逐步淘汰,更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引导安全守法文明配送。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立法保障。2020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明确了机动车的定义,我省已起草制定《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护、登记、通行等相关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跟踪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立法工作,确保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依法管理。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外卖骑手电动自行车管理,我局交管部门组织约谈了美团、饿了吧等外卖企业负责人,为美团、饿了吧和闪送等外卖骑手车辆贴牌1590个,通过编号确定违法骑手,对违法骑手进行处罚。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登记制度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违规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加大路面警力投入,严查无牌车辆,并运用科技手段,通过自动抓拍系统等技术手段,大力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结合“一盔一带”专项行动,加强路面电动自行车管控力度,以学校、医院、车站、商业区、大型住宅区等周边道路行人流量大、秩序混乱、交通违法和事故多发的路段为重点区域,以早晚高峰为重点时段,引导周边警力予以精确拦截、查处,形成了处罚一例、教育一片的整治效果。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全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重发挥宣传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及“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驾乘不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后果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零容忍、严打击”的坚决态度。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制作宣传教育片或视频,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组织抄写法规、观看视频、参加劝导活动等方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安全守法意识,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盘锦市公安局

                        2022年8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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