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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各界征求《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各界征求《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根据停车场管理职能调整的实际以及当前停车场管理的现实需要,拟对《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相关程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第三章第十八条内容拟修改为: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经营性停车场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登记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公告期限:2024年3152024年415

反馈邮箱:357905936@qq.com

联系人:马罡 13904274445)

                         盘锦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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