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盘锦市公安局(公章)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 主体 (含实施层级) |
检查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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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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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行政检查(大约300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 法》(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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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恐办2021年2月下发《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分级分类办法》 |
2021以来陆续下发了教育、电力、水力、石油化工、银行、邮政等行业治安反恐防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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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组织联合教育、卫健、商务、金管、邮政等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检查 |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参照省反恐办的做法,一般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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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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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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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两级禁毒部门 |
公开检查、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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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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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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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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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工作。 |
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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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网络运营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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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日施行) |
【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22日实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施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6年3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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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安全支队、县网安大队 |
线上巡查、线下核查 |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单位(IDC);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单位。 |
5 |
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货运等企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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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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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进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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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校车企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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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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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进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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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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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进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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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旅馆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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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3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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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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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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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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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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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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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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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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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典当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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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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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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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印章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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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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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辽宁省公安机关印章刻制业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试行)》(辽公治发[2015]314号)第六条市级公安机关职责(一)对县(市、区)公安机关开展印章备案、信息采集、案件查处以及执勤行为标准等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检查、指导。(二)依法查处违反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行为。(三)对印章刻制业开展治安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四)每年对印章刻制业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1次。第七条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职责(一)对公章刻制企业申领、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初审。(二)对企业或个人申请刻制公章进行备案管理。(三)依法查处违反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行为。(四)对印章刻制企业执行印章承接验证、交货验证和保管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1次。(五)每年对印章刻制业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六)对印章刻制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
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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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锁具修理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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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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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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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印刷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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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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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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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旧货流通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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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3月9日由国内贸易部、公安部颁布)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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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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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娱乐场所服务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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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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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令第103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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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 (含市级,县级)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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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剧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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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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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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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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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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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及联系方式:高迪 0427-268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