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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次数:108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盘锦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并录入盘锦市警务信息综和应用平台;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并录入盘锦市警务信息综和应用平台。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二)有序放开城区落户限制。在盘锦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并录入盘锦市警务信息综和应用平台。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并录入盘锦市警务信息综和应用平台。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三)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需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毕业生,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办理本人落户。

  (四)放宽投资落户的条件。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往农村落户。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一)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城镇派出所要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二)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

  (三)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四、相关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既包括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租赁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私有成套房屋。

  1、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应有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租赁具有使用权的私有成套房屋,应有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4、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以下情形视为“合法稳定就业”:

  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

  2、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租赁房屋并实际居住一定时限落户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和退租迁移协议;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证明其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例如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单位人事证明等。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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