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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329

   一、落实“意见”,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人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登记户口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持相关身份证件到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人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加强领导,抓好无户口人员登记的组织实施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通知要求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任务安排,全面落实责任,切实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和人口信息无相片人员清理等工作,组织广大社区和驻村民警深入辖区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辖区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和基本情况,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要逐人分类登记造册,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奠定基础。

 

  三、依法办理,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工作,确保无户口人员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同时,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要认真履行主动申报户口义务,如实反映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具体原因,确保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对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户口的,一经查实,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按照公安部门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中的职能分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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