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精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我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农村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在当地申请落户。
二、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只要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农村籍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
五、农村籍手持迁移证或者户口仍在学校未迁出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取消只有应届毕业生可以回农村原籍的限制;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非农村籍学生,仍不办理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