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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次数:534

公法〔2019〕224号


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

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报部领导批准,公安部决定对第二批有关规章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2.第二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公 安 部

                  2019年2月18日



附件1

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
1房屋所有权证、其他合法证明、户口簿出租人办理治安登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   第六条  
2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六条 
3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六条
4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娱乐场所备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六条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
6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公安部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申请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公安部第12号)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7单位证明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
8暂住证明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
9无犯罪、涉恐、吸毒记录证明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规定6.1c、6.1d 
10无犯罪记录证明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第八条 
11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5.1c
1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时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事技术管理经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5.2.1c、5.2.2   c、5.2.3b



附件2

第二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
1弃婴捡拾证明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被捡拾弃婴(儿童)户籍登记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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