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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盘政办发〔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次数:2930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辅警实行员额管理,由公安机关根据本市社会治安状况、警力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用人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发生因公(工)死亡后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使用和管理。

上级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职能部门关于辅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辅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辅警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辅警从事必须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按照工作职责,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八条 文职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网络信息巡查、视频监控、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心理咨询、医疗、翻译、音像制作、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除武器、警械以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勤务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告知、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伤亡抚恤等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辅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可以不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安排或命令;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十三条 辅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四条 现有辅警人数已超过核定的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的单位,要先消化现有人员,不得超额招聘辅警。各县、区招聘辅警前须报市公安局审批。

第十五条 辅警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文职辅警及勤务辅警的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五)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辅警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以及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辅警的招聘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辅警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优秀退役士兵,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九条 辅警的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事技术支持工作的文职辅警的招聘,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合法用工。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辅警的,应当依法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要设立专职机构或明确部门,负责本地区辅警的管理监督工作。辅警履行职责、日常管理由具体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的资料档案,用于记录辅警的基本信息、工作表现、学习培训、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岗位技能、业务知识等,经培训合格的,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辅警的教育培训纳入公安机关的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岗位技能等培训,培训成绩作为辅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绩效、现实表现、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辅警本人并载入档案,作为辅警层级晋升、工资调整以及培训、奖惩、续聘、解聘、退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辅警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辅警离职时,要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六条 辅警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辅警受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部门监督。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辅警义务,不遵守辅警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从事辅警工作,又不宜予以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制造、传播谣言和不当信息,泄露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的;

(八)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九)参与或组织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多次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辅警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依据告知辅警本人。辅警与公安机关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辅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执行警务活动,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三十一条 辅警实行层级晋升制度,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辅警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实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共分三级九档,三个层级即高级警辅、中级警辅、初级警辅;九个档次,即每个层次分别再设置3个晋升档次。达到中级以上辅警才能担任所从事岗位的副职(即副辅警长),高级以上辅警才能担任所从事岗位的正职(即辅警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辅警工资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辅警工资应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辅警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特殊岗位的辅警应根据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适当调整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辅警加班的,可参照事业编制人员补助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抚恤补助机制,对评定为烈士、因公(工)死亡的辅警家属和因工伤残的辅警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辅警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成绩突出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热情服务,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参加处理群体性事件、抢险救灾以及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对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辅警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盘锦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盘政办发〔2020〕6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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