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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解决不能办理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相关问题的建议》(0085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1274

解学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不能办理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机动车上牌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界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针对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等车辆存在的问题6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2018〕227); 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08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只要符合“重量超过40kg”或“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km/h”这两个条件之一的电动车都是机动车。但目前国家法律对这些电动车的入户登记及驾驶人资格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未纳入机动车管理,造成管理漏洞和无证驾驶,使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作出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道路上行驶的大部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老年代步车都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而这些车辆又属于未列入公告管理范围,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现有我市大部分电动车辆均不符合新国标,不符合上牌规定。由于存在大量非标电动车,这些车辆过渡期间车辆如何管理依旧存问题。
    二、交管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
    (一)加强电动车的管理
    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信、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调研电动车登记、处罚、强制保险等相关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去年12月份公安交管部门已经通过市司法局向市人大提出电动车管理立法建议。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杜绝本地不合格电动车进入市场,严把电动车销售市场准入关,对无经营资格和私自改装(限速装置,加装车棚等)电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查封。
    (二)开展日常勤务及实行电动车登记制度
    1、严管电动车违规行为,对无法上牌不符合上路的电动车,结合日常勤务开展电动车违法占道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规范电动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2、对合规电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按照《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我支队在年底前将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盘锦市公安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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