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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公安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

 盘锦市公安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行政裁量权基准
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事实性质是扰乱单位秩序;
情节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违法事实性质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是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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