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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次数:65

[A1]

[同意公开]

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公共场所(公园、广场等)噪音扰民的建议(第59号)的答复

李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共场所(公园、广场等)噪音扰民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相关罚则,即“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底,由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工作职责清单》,对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分解和细化,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上形成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在执法实务中,公安机关依据自身职能对涉及噪声污染类的纠纷和警情,积极开展化解和处置工作,对经说服教育或调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活动基本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但由于公安机关非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无法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在现场处置此类投诉或警情时,很多群众并不了解自身开展的娱乐、健身等活动是否超过规定的音量或超出时段,这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有关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设置的相应政策,从根本上规范和防治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问题。

盘锦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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