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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次数:150

[A1]

[同意公开]

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市区内宠物饲养的建议(第117号)的答复

沈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区内宠物饲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服务问题

现行的《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是2015年8月31日经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其中第九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24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您提出的在公园划定专用遛犬场地的建议,暂时在我市无法实行。

二、关于养犬管理费收费过高的问题

2014年各市在起草养犬管理办法阶段,全省共8市一同商讨确定了养犬管理费用价格,阜新、辽阳、朝阳等市并未立法,而是以政府通告形式对养犬管理费用进行了明确,执行几年后又以政府通告的形式降低或取消了养犬管理费用。而我市严格按照立法程序于2015年出台了《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近年来在执行期间也发现了费用偏高的问题。因此,在今年制定的新的养犬管理规定中,着力争取对养犬管理费进行大幅度下调。

三、关于宠主权利的问题

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就有了身份证明,便于携犬出行。但我市目前养犬管理信息是纸质登记,做到数据电子化,在犬只丢失时,不利于查找。在今年制定的新的养犬管理规定中,明确公安机关要设立养犬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核发《养犬登记证》时,将采集犬只生物识别信息,以便于走失犬只、遗弃犬只、死亡犬只的溯源。

四、关于禁养犬、流浪犬的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给禁养犬一个合理身份的问题,2015年1月,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的通知》,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共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我市行政区域的一般管理区内没有饲养犬只种类的限制。

关于您提出的扩大收容站和捐款事宜,盘锦市犬只收容所于2020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系全省第二大犬只收容场所,占地面积9300平,办公区面积380余平,饲养区面积2800平,建设犬舍78间,目前救助各类犬只254只。市犬只收容所每周四开展“对外开放日”活动,组织开展走失犬的认领和流浪犬的领养工作,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爱犬人士和关心养犬工作市民的监督。因市政府有犬只收容服务项目专项经费,现暂不接受市民捐赠。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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