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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度决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31 浏览次数:181

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

2024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4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4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4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4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4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警体素质等综合性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留置看护场所的辅助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工作。

(三)负责为市公安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无线通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负责城区公安机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执法、非涉密警务保障和辅助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承担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无内设机构。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4年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955.93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55.5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955.9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955.93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4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减少21.80万元,降低2.23%;支出减少150万元,升高2.23%。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定额公用经费减少,无项目支出。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55.41万元,比上预算减少6.1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压减。主要包括:办公费4.08万元、邮电费2万元、差旅费2万元、维修(护)费2万元、租赁费2万元、培训费2万元、委托业务费15万元、工会经费10.19万元、福利费1.1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02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部门资产总额59971.93元,其中,流动资产3081.33元,固定资产56890.60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盘锦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4.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5.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26.资本性支出: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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