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线丨访谈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局长 崔志旭
《警方在线》主播禹彤 和 嘉宾崔志旭
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局长 崔志旭
紧盯“实际、实战、时效”
构建“畅通有序”的出行环境
——访谈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局长 崔志旭
【主持人】欢迎崔局长做客【警方在线】直播间。从我对您的前期采访当中得知,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的前身是盘锦市交通公安分局,隶属于市交通局管理。2005年8月,机构调整为市公安局管理,更名为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我相信,此时大家和我一样,特别想知道咱们交通分局具体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是什么?请崔局长先来和我们说说吧?
【崔志旭】好,主持人。我们交通公安分局下设7个部门,分别是政办室、治安大队、刑侦大队、客运出租车治安派出所、市客运站治安派出所、市长途客运站治安派出所、公路客运治安派出所。交通分局的工作职责是:首先,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规定和条例;其次,了解掌握公共交通领域内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研究制定对策;再有,负责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内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侦办工作以及负责对市公交公司、市中心客运站、市长途客运站三家重点保卫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说,交通分局的案件管辖范围包括:一是在营运中的公交车、长途客运车上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一般性刑事案件;二是发生在市直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和一般性刑事案件;三是市直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一般性刑事案件。
【主持人】既然是交通分局,那所涉猎的工作就会和交通有直接联系。尤其是最近几年,公交车行驶安全的问题备受社会和百姓关注,请问崔局这方面的工作我们都是怎么开展的?
【崔志旭】一直以来,我市广大公交驾驶员为保证人民群众乘车出行安全、舒适,把岗位当成家,把乘客当亲人,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广大乘客朋友们文明乘车,尊老爱幼,使我市公交客运秩序得到了很大提升,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增添了靓丽的色彩。然而我们看到,在乘车出行中,因错过公交车站点等各类小事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比如:前段时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就因小事而起引发冷 乘客与公交车司机互殴事件,导致公交车翻到桥下,坠入江中,事故中致13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可悲可叹,令人唏嘘不已。
【崔志旭】有的。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为预防和惩治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认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崔志旭】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行为是指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乘客在此期间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2、殴打、拉拽驾驶人员;3、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是说只要你有抢夺方向盘、变速杆、殴打司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对人员和车辆发生实质性侵害,而是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我们想象不到但也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如:遮挡或故意干扰司机视线,向司机身上泼开水等等。
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公共交通工具做为公共空间的一部分,是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交叉融合的地方,公民在公共场所的一言一行,不但受道德的约束还有法律的约束。公民的一举一动不只关乎个人的权利,更多影响着公共空间不特定人的权利,个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违法行为危害的也不仅仅是个人的安全,而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安全。可能有的人认为我只是一个很轻的情节,那怕只是轻轻的一拳或是一脚,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危害公共安全并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做为处罚的前置条件,而是只要出现特定行为,就认定为犯罪。
【崔志旭】当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驾驶员首先要保持稳定的情绪,不要与他人发生争吵、辩论,要迅速将车辆停靠在安全地带并报警。在此过程中,“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做为乘客,《指导意见》也赋予了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主持人】最后请崔局长讲一讲近几年来发生的妨害公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案件,当然我们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给广大听众朋友们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崔志旭】案例1:2017年2月26日11时许,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钻井体育馆附近路北的辽L6020A 10路公交车内,因乘车纠纷,乘客沙某与司机吴某发生争执。沙某推了吴某胳膊导致车辆失控。致使车上2名乘客受伤,1辆出租车受损。2017年2月26日,沙某因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3月5日,沙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0月10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案例2:2016年4月15日10时05分许,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北路东大桥东侧车道,乘客李某与驾驶辽L6045A 10路公交车司机裴某因乘车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拉拽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擦撞在桥东侧路边石上。致使车上两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2016年4月15日,李某因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25日,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11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主持人】是呀,我们在日常与人们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愉快,当出现不愉快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法律意识这根弦,一定要想一想自己的一时冲动将给自己、家庭、社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千万不要做出逞一时之气而遗憾终身的事情。希望大家以后都能做到文明乘车、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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